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根据通知,我国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2007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规定执行。同时,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通知所附的《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中,包含了H.S编码范围为第61章的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产品,以及第62章的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产品。(编辑 羽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