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家纺织企业将10万米棉布委托给绍兴一家个体工商户复合加工,后来棉布不知所踪。这家纺织企业先在余杭起诉遭遇败诉,这次在绍兴县又“重蹈覆辙”。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其实,这家杭州企业并非输在事实上,而是输在了起诉理由上,因为被告方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只能驳回原告的诉求。
委托加工的10万米棉布不见了?
杭州鹏图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图化纤”)在起诉书中称,2010年6月,公司将经PVC加工的100531米棉布送到绍兴县柯桥双龙复合厂业主魏某处,由魏某再加工后交付绍兴县常绿树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绿树”)。然而,在“鹏图化纤”与“常绿树”结算时,“常绿树”表示并没有收到过这批棉布。
2011年1月5日,“鹏图化纤”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常绿树”承担损失,却遭遇败诉。今年9月20日,“鹏图化纤”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立即返还经PVC加工的棉布100531米,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303603.62元。
对于这一请求,魏某明确表示不能接受。魏某认为,他和“鹏图化纤”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他本人没有占有或擅自处理本案诉讼争议涉及的棉布,不能因为“常绿树”公司否认收到再加工的棉布,就把责任强加给他。同时,魏某认为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加工方构成不当得利吗?
经了解,在“鹏图化纤”与“常绿树”的业务往来中,“鹏图化纤”一直作为承揽方为“常绿树”公司加工布料。2010年6月2日~13日,“鹏图化纤”为履行与“常绿树”的合同,将100531米棉布经PVC加工后分五批交由魏某加工复合,其中4份落款收货单验收人一栏的签字人分别为魏某、张某和伊某,另有一份签字人字迹无法辨认。
因为这些签名,“鹏图化纤”在余杭起诉“常绿树”时,曾要求确认魏某、张某和伊某为“常绿树”公司员工,但因无法提供证据,法院未予确认。于是,“鹏图化纤”这次直接起诉魏某,要求他承担不当得利的后果。不过,法院会支持吗?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进行了细致认真的审理。
在庭审中,“鹏图化纤”主张其交付给魏某的布料共计100531米,并提供5份购销协议书和一份委托复合加工证明作为佐证,然而魏某只认可其签字的2份计40053米。对此,法院认为,“鹏图化纤”提供的由魏某签字确认的委托复合加工证明明确载明魏某收到加工复合实际数量为100531米,与“鹏图化纤”提供的5份送货单能互相印证,对其证明力法院予以认定。不过,这是否就证明了魏某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紧扣“不当得利”四要件,原告败诉
谈及这一点,法官认为,关键在于魏某收取“鹏图化纤”交付的布匹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被告获得了利益;原告受到了损失;被告受益和原告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鹏图化纤”认为当时在为“常绿树”的布匹进行PVC加工后,受其委托又将布匹送到魏某处进行复合加工,魏某完成复合加工后要么将布匹返还给“鹏图化纤”,要么交付给“常绿树”。但从现有证据看,魏某均没有,因此魏某占有争议布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了不当得利。
从“鹏图化纤”这一诉讼理由来看,与魏某发生加工承揽关系的是“常绿树”,而非“鹏图化纤”,但这一主张已被生效判决所否认,法院不予采纳。其次,从“鹏图化纤”提供的由魏某签字确认的委托复合加工证明来看,“鹏图化纤”将争议布匹交付给魏某的原因是委托魏某进行复合加工,双方存在加工承揽的基础法律关系,魏某占有“鹏图化纤”交付的布匹完全有合法根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虽然对于这10万米棉布的“不知所踪”法院也表示同情,但是从不当得利的角度要求魏某承担责任,“鹏图化纤”这一决定从法律上来讲显然是失策的。
上周,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鹏图化纤”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希望该公司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找准了诉讼理由再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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